“我自己的店面房想收回来,居然还要付钱给承租人,这合理合法吗?”最近,江阴璜土镇的高先生为收回房屋的事情感到十分郁闷,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他只能向法院寻求帮助。
高先生在镇上拥有一间门面房,从2002年起,他就将该店面租了出去。几年之内,店面辗转换了好几任承租者,去年年初,高先生的店面转给了蒋女士经营。在民间,店面转让存在一个“潜规则”,后任承租者都要向前任上交一笔店面转让费,蒋女士也不例外。今年3月,蒋女士的租赁期限已满,高先生准备收回来自己开店,可是当高先生找到蒋女士准备收回店面房时,却得到了这样的答案:“这个店面是我出了4万元转让费承租的,现在你要收回,必须补给我这4万元。” 蒋女士手里拿着与前任签订的转让协议以及转让费收条振振有词。
高先生自然不乐意出这个钱,双方协商不成,最终不欢而散。不得已,今年4月,高先生一纸诉状将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蒋女士限期搬出。由于店面转让费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蒋女士向高先生索要4万元转让费显然不合法,但是高先生在签订协议时,就首任承租者是否拥有转租权没有作出约定,这才导致转让费这一“潜规则”得以蔓延,因此高先生本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高先生返还蒋女士的门面押金6000元,并自愿补偿蒋女士4000元钱。
案件虽然是以调解结案,但是却暴露出了目前门面转让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转让费俨然成了不成文的 “潜规则”,由于转让费不是规定费用,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要规避这一“潜规则”带来的后遗症,房东应该与首任承租者就是否拥有店面的转租权进行约定,如果首任承租者没有转租权,那么承租人无权转让,转让费也将被扼杀在摇篮中,即便首任承租者私自转让也不会影响房东收回房屋;如果房东允许房屋被转让,那么一旦中间出现了所谓的转让费,房东也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 上一篇:大学毕业生租房现状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