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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反映违法违规情况范本
时间:2010-04-26 10:03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小区业主关于“**小区”违法违规有关情况的反映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们是**小区的业主,对于该小区的开发商在开发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现象,特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我们将始终坚持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坚决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信访规定表达我们的请求,并保证我们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希望领导对此予以关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关于集中供暖问题
1、开发商故意曲解集中供暖的概念。
**小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设标准其中包括:室内设暖气设施,全面采用集中供暖(见购房合同附件二)。在业主与开发商协商过程中,开发商辩称每户设置的燃气壁挂炉就属于集中供暖,开发商的这种解释简直荒唐至极,按照常人的一般性理解,也不难知道这种分户用燃气取暖的方式不可能称之为集中供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规定:集中供热是指城市中由集中热源(如热源厂、区域锅炉房、协作供热站等)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供给生产和生活热能方式的总称。供热方式包括: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规定:集中供热是指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的热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热能的方式。同时,我省的《济南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所谓集中供热首先要有集中的热源、其次要具备管网传输的功能,**小区的此种燃气壁挂炉供暖方式显然不符合这种要求,**小区的开发商故意曲解合同条款的概念,将此种取暖方式解释为集中供暖,其说法过于荒谬。
2、违法强制收取供暖设施初装费。
既然购房合同约定采用集中供暖,开发商就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如果违约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开发商与我们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方式处理:出卖人赔偿装饰、设备差价。因此,开发商在自身已经违约的情况下,本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在反而要求我们业主为其违约行为买单,强制我们缴纳所谓的供暖设施初装费,让我们安装壁挂式取暖设施,否则不让上房,这种行为无异于强买强卖。
3、燃气壁挂式取暖方式已被**市建委明令禁止
**市建委在2008年9月12日就已经下发了《关于禁止安装使用燃气壁挂炉等采暖设施的公告》,明令禁止此类取暖设施的使用,而**小区的开发商确公然违背政令,采用强制方式要求业主安装此种壁挂式燃气设施,退一步来讲,即使此类设施允许使用,造成此种结果的原因在于开发商的违约,而不是由于业主的原因,理应由开发商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此外,就实际情况而言,**县目前燃气供应紧张,管道铺设进展缓慢,今年最多通到A庄,燃气管道最终是否能够通到小区、何时能够通到目前都还是无法预测的未知数,即使业主现在安装了又有何用?**市**区的B花园小区便是一个例子,几千元的燃气壁挂炉成为摆设,对此《齐鲁晚报》曾有报道,**小区的广大业主绝不想犯同样的错误。
二、关于强制收取天然气开口费问题
**小区开发商强制业主缴纳管道天然气开户费(及天然气开口费),然而,此费用早在2001年就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所取消,该通知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也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省计委、财政厅[92]鲁计财字第1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对此问题,众多报刊、电视等媒体例如“焦点访谈”、“为您服务”等节目均有报道。因此,所谓的各种暖气开口费、天然气开口费等费用早已被明文取消,而将其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然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商品房开工之前就已经应该缴纳,并已经计入开发商的商品房的成本之中,否则开发商无法办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而开发商却无视国家规定,反过来将这些费用转嫁给购房者头上,这显然是转嫁风险、推卸责任,是将其开发建设成本转嫁给业主的违法行为。
退一步讲,天然气的供气者是燃气公司,是否安装以及如何安装应该由业主与燃气公司之间进行交涉,而且开发商在交房通知书中也注明是“代收”此款,既然是代收,按理说收与不收与开发商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利害关系,开发商没有理由采用不让业主上房这种强硬的方式帮助燃气公司收取此款,开发商如此行为着实令我们感到不解。如果开发商因此拒绝业主上房,最终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业主逾期上房的违约责任。
三、拒不提供房屋交接的相关法律文书
按照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第十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第十一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从1998年9月1日开始,开发商应在销售住宅时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此,**小区发商在与业主的购房合同中也有约定,《购房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而**小区的开发商却置广大业主的合理要求于不顾,在业主多次要求其提供上述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仍拒绝提供,除此之外,开发商还拒绝业主查验其《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面积实测报告》等相关文书,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交房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在此情形之下,作为购房者,有权利拒收房屋,并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四、**小区广大业主的请求
1、责令开发商向业主履行房屋交接义务,并向业主提供房屋交接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2、对供暖事项违约承担其违约责任,赔偿业主的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严厉制止开发商强买强卖及违法收费行为。
**小区的广大业主将坚持依法维权,同时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及领导对此予以支持,协助妥善解决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弘扬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

**小区广大业主

2008年11月2日

附:**小区部分业主签名
王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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