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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标的不存在不能公证
时间:2010-06-26 17:3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案 例

  2003年,来省城做服装生意多年的古先生想买一套住房。因为手头钱紧,一位太原朋友给他出了主意,说可以找熟人买单位分的集资房,或者拆迁房。经过朋友联系,古先生找到了一户不需要再购住房的拆迁户,并出了一万元买到其手中的拆迁证,据古先生称,这套建筑面积70多平方米的房子,按当时的商品房价在当时达15万元,而拆迁房仅需要五六万。听说房屋买卖可以公证,所以他到公证处进行了咨询,但由于不符合公证受理条件,因此公证处对古先生的申请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分 析:

       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的柴公证员介绍,由于古先生欲购的房子已被拆迁,因此作为买卖标的的物已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的房产的原所有人处分的标的已不再是物权。其次,由于拆迁行为发生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体双方一般要签订拆迁安置或补偿协议,而被安置或补偿的对象一般均是被拆迁的房产的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拆迁人的权利让与行为未征得拆迁人同意,拆迁人就没有义务将古先生认可为所安置的房产的权利承受人。这将使得古先生所谓的购房愿望根本无法实现。其次,由于被拆迁的房产的所有权可能存在复杂的产权争议,因此,老百姓购买所谓的拆迁证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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